就業服務法 什麼是 就業開發計劃? 內容是什麼? 什麼是 就業開發計劃? 內容是什麼?
壹、緣起 近年來因產業工作機會減少、失業率逐年攀升、結構性失業問題日趨嚴重,為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國民就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九十年度規劃辦理之「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創造在地就業環境與就業機會,培養失業者再就業能力,紓解失業帶來的危機與壓力,已產生明顯成效。

本(九十一)年度更進一步結合企業單位規劃本方案,以提供失業者多元化就業管道。

貳、目標 建構企業、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提供、輔導、獎助多元就業管道,培養失業者就業能力、紓緩失業者之生活壓力,並協助其迅速再就業。

參、計畫類別一、企業型計畫結合企業單位,激發雇主僱用意願,開發工作機會,使失業者直接學習職場的工作經驗及技能,強化其就業能力,期於計畫結束後能獲得企業繼續僱用之機會,達成重回就業市場之目標。

二、社會型計畫結合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提供具有勞務價值之工作機會,使參與計畫之失業者對地方公共利益貢獻個人心力,在工作中重建自信心,並達成提升生活環境、增進社會福祉之目標。

三、經濟型計畫結合民間團體,依據地方發展特性,辦理具有財務收入機制、產業發展前景之計畫,培養失業者再就業能力,期在補助結束後,仍能持續經營,並兼具產業植根、地方發展之目標。

肆、對象本方案之工作人員均限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適用對象如下:一、企業型計畫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之失業者,並以非自願性失業者及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惟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除外。

二、社會型計畫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之失業者,並以弱勢族群及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中高齡失業者為限,惟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除外。

三、經濟型計畫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之失業者,並以非自願性失業者及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惟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除外。

伍、補助方式一、企業型計畫(一)用人費用 工作津貼發給標準為每人每月新台幣(以下同)一五、八四O元,補助期限最長為三個月。

企業應為工作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除工作人員自付額外,所需保費由本會補助。

工作期間補助每人每月保險費一、六一O元,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僱用獎助津貼 依照「就業促進意願書」僱用本計畫工作人員者,每僱用一人,且每週工作在三十二小時以上者(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在二十小時以上者),按僱用人數,每名每月補助五、OOO元,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二、社會型計畫(一)用人費用 每小時補助九十五元,且補助每人總額以不超過每月一六、七二O元(一百七十六小時)為原則。

補助期限以審查結果為依據,最長為九個月。

計畫執行單位應為工作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除工作人員自付額外,所需保費由本會補助。

工作期間補助每人每月保險費一、六一0元,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行政管理費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用人費用百分之三申請本項費用,分配於計畫執行單位之款項不得低於上開額度之百分之七十。

行政管理費支用範圍為執行計畫所需之審查委員出席費、職前講習、研習會、業務督導、文具紙張費、郵電通訊費、行政業務加班費、差旅費、人員訓練、實地查訪、考核、意外險、服務費、雜支等。

三、經濟型計畫(一)用人費用 每小時補助九十五元,且補助每人總額以不超過每月一六、七二O元(一百七十六小時)為原則。

補助期限以審查結果為依據,最長為九個月。

專案經理人:如計畫核定人數為十人(含)以上者,計畫執行單位得於核定之人數內,申請設置專任之「專案經理人」一人。

其補助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具有碩士學位以上者,每月補助三四、000元;具有學士學位或雖未具學士學位,如確實具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審查委員會同意者,每月補助二九、七00元。

計畫執行單位應為工作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除工作人員自付額外,所需保費由本會負擔。

工作期間補助每人每月保險費一、六一0元,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行政管理費 計畫執行單位得依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申請本項費用。

行政管理費支用範圍為執行計畫所需之職前講習、研習會、業務督導、文具紙張費、郵電通訊費、行政業務加班費、差旅費、人員訓練、意外險、管銷費用、服務費、雜支等。

辦理經濟型計畫初審作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一申請本項費用,行政管理費支用範圍為設置顧問諮詢團或顧問諮詢委員所需之相關經費、審查委員出席費、職前講習、研習會、業務督導、實地查訪、考核、評鑑、輔導、文具紙張費、郵電通訊費、加班費、差旅費、人員訓練、宣導、意外險、服務費、雜支等。

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加強辦理轄區內企業型、社會型、經濟型計畫執行單位之輔導及考核,得以轄區內核定之人數每人一、五OO元之補助額度申請行政管理費。

行政管理費支用範圍為設置顧問諮詢團或顧問諮詢委員所需之相關經費、審查委員出席費、職前講習、研習會、業務督導、實地查訪、考核、評鑑、輔導、文具紙張費、郵電通訊費、加班費、差旅費、人員訓練、宣導、意外險、服務費、雜支等。

陸、審核機制與分工一、 企業型計畫: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

二、 社會型計畫: 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本會複審。

三、 經濟型計畫: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初審,本會複審。

惟直轄市、縣(市)政府如需整合地區發展計畫或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整體性就業政策等特殊需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本會複審。

柒、輔導機制 為使各項計畫發揮其功能,本方案設置就業促進員、顧問諮詢委員及顧問諮詢團,其任務為:使企業型計畫能依據失業者之就業能力,確實篩選優良之企業進行安置,並提供企業、工作人員諮詢、輔導之服務;社會型計畫能符合地方需求與公共利益;經濟型計畫能強化計畫執行單位之經營能力,使其具有獲利能力,達成財務獨立自主之目標。

一、就業促進員:提供服務項目: (一) 密集訪視企業型計畫執行單位,瞭解工作人員之適性就業情形。

(二) 提供企業單位對於執行企業型計畫之諮詢服務。

(三) 定期訪視計畫執行單位,輔導工作人員儘速進入正常職場。

二、顧問諮詢委員及顧問諮詢團(一)提供服務項目 蒐集優異的創意、創新點子、協助計畫執行單位強化計畫之效益。

提供產業發展趨勢、市場資訊等相關諮詢之服務。

提供經營技術、診斷服務、代為規劃專業訓練等強化經營能力之服務。

(二)設置方式: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經濟型計畫審查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顧問諮詢委員或顧問諮詢團,其方式可採直接遴聘委員組成或依政府採購法委託相關單位辦理,以委託方式辦理者,所需經費由行政管理費額度內支應。

(三)顧問諮詢委員之資格條件 專家學者、企業傑出人士、事業經營正常之負責人或出資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遴聘之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遴聘之創業青年榮譽輔導員、本會企業訓練輔導團顧問等。

前項委員應由具不同專長及背景(如法律、財務管理、經營管理、行銷推廣、產業人士)遴選之。

(四)顧問諮詢團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組成 由顧問諮詢委員組成。

由具有創業、經營、獲利之能力,或具備輔導他人如何創業、經營、獲利之能力,依法設立之營利事業機構、機關、團體。

(五)進行方式: 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顧問諮詢團或顧問諮詢委員名單登載於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網站上,以利各計畫執行單位查詢及提出輔導之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則依據計畫執行單位意願及評量其實際需求,指定符合該項專業領域之顧問諮詢委員或顧問諮詢團,以專案管理之方式進行輔導。

(六)經費支用標準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經濟型計畫審查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據所設置顧問諮詢委員或顧問諮詢團提供諮詢服務之時間補助諮詢服務費用,其標準比照外聘講座(國內)每小時一、六○○元,如為半天者,以三小時計算;顧問諮詢委員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支給差旅必要之費用。

以委託方式辦理者,有關經費之支用,由受託單位依委託契約辦理。

捌、考核機制一、社會型、經濟型計畫由計畫執行單位每三個月將執行成果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社會型計畫及辦理經濟型計畫審查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每三個月至少實地 訪查一次。

三、本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企業型、社會型、經濟型計畫辦理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每個月至少應辦理一次不定期考核。

四、未依核定之計畫執行情節重大(如未依規定進用失業者、任意調派至非計畫執行單位、從事非核定計畫工作等未依計畫內容執行相關情事),經查證結果屬實者,立即終止或撤銷該計畫。

玖、申請總額及分配原則一、本方案分配名額為企業型計畫一○、○○○名、社會型計畫六、○○○名、經濟型計畫三、○○○名,合計一九、○○○名;惟所分配之名額可依景氣復甦情況、失業率、區域發展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就業工程計畫執行績效等狀況,報請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後調整之。

二、社會型計畫名額分配直轄市、縣(市)分配之額度,依左列公式計算之: (直轄市、縣市失業者百分比╳百分之五十)加(直轄市、縣市失業率百分比╳百分之五十)三、經濟型計畫之名額運用由複審委員會依計畫審查結果核定至額滿為止。

拾、預期效益一、九十一年度預計協助約一九、○○○名失業者就業。

二、企業型計畫活絡勞動市場,並強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握就業訊息及僱用動態之能力,瞭解潛在僱用機會,建立良好雇主關係。

三、社會型計畫利用臨時性工作機會,提升社會福祉、紓緩失業者失業期間之生活壓力,協助及激勵其迅速再就業。

四、經濟型計畫鼓勵民間團體以創新的實驗手法、合作的精神,創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區域性工作機會,將失業者重新納入勞動體系。

拾壹、經費來源就業安定基金。

拾貳、名詞定義一、弱勢族群(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二)受災失業者:係指九二一地震發生日前,設籍於本人、直系親屬或配偶所有之房屋內,而該房屋經鄉、鎮、縣轄市、區公所證明為因地震致全倒或半倒之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而目前無固定工作者。

二、民間團體係指經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財團法人。

拾參、申請期程本方案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受理申請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拾肆、實施日期本方案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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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021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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