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提前就業獎助金 失業後聽說還有$$可領阿?是失業後立即可申請還是安抓?聽說啥不要領滿六個月?總之,失業者有啥權利可申請~~要不然都傻傻搞不清楚 %$&%%
版大您好:「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就業保險給付,規定於【就業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之中。

其請領條件,規定於本法第11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條文的意思是說:失業勞工有符合請領「失業給付」條件者,在請領失業給付屆滿前(一般失業勞工最長得請領6個月;身心障礙者與年滿45歲~65歲的失業者最長得請領9個月)就受雇從事工作,並穩定就業、參加就業保險達3個月以上者,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其金額是尚未領取的失業給付金額之半數。

舉例來說:王小明今年30歲,是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新台幣30000元。

其於失業之後,申請失業給付3個月即找到新的工作,並穩定就業達3個月以上。

則其可以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金額為30000*(6-3)*0.5=45000元另外,您欲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依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4條規定,需備齊以下書件: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參考資料 就保法+細則+區區愚見
請問版大,您是否申請「失業給付」了?

如果已經請領過失業給付,則在您重新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即可準備上述書件申請之。

舉例中的王小明,他是在就業其間參加「就業保險」,失業後當然就沒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呀,但可據此請領就業保險給付。

這就好比您參加一般人身保險一樣,您若沒發生保險事故,怎麼能領保險給付呢?

「就業保險」就是您於就業期間繳納保險費,等到發生保險事故(不幸遭到非自願離職),即可領取失業給付...等就保的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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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7200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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