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提早就業獎勵金 我今年2月12過年後第一天,被告知公司惡性倒閉,然後到勞工局走ㄌ幾趟,在3月中時勞工局完成倒閉的認定,請問我要申請2月的薪資墊償可以申請嗎?還有我在3月4號找到新工作,做到現在,那可以請領提早就業獎勵金嗎?
您好:茲就您的疑問,分敘如下:〈疑問一〉請問我要申請2月的薪資墊償可以申請嗎?〈回覆一〉法規: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第 7 條 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

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工資墊償。

第 8 條 勞工因雇主歇業積欠工資,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工資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積欠工資。

第 12 條 勞工請求墊償工資,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

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派員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及其他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十五日。

第 13 條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疑問二〉我在3月4號找到新工作,做到現在,那可以請領提早就業獎勵金嗎? 〈回覆二〉法規: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11 條 (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 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第 18 條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參考資料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6446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6446
提早就業獎勵金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1.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2.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


你要有先申請失業給付,才有所謂的提早就業獎勵津貼,若你根本沒申請失業給付,那就沒得請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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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111606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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