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卡 為什麼考上庭務員卻不能做庭務員的工作? 考上的工作性質而言,運氣成分比較重要,因為之前有人考上庭務在做錄事的工作,考上錄事的在做執達員的工作,看分發的運氣。

這是我上網看到的一段話!!請問:"考上錄事的在做執達員的工作"!! 那薪水是比照錄事的薪水還是比照執達員的薪水啊?? 因為執達員是四等,而錄事及庭務員是五等的?? 希望大家能幫個忙,讓我了解一下,謝謝!!
1.請問:"考上錄事的在做執達員的工作"!!那薪水是比照錄事的薪水還是比照執達員的薪水啊??答:當然是錄事的薪水。

2.因為執達員是四等,而錄事及庭務員是五等的??答:因為執達員係四等考試(職等由委任 3-5職等)、而錄事及庭務員為五等考試(職等由 1-3職等),位階就不一樣;你們考上時都是分別由委任三職、委任一職等開始升,考績連續 2 年甲等升一職等,其中若有 1年係乙等,就 3 年升一職等,一直升到頂就是委任5職等及3 職等的區別。

3.希望大家能幫個忙,讓我了解一下,謝謝!! 執達員做不完的事情請錄事幫忙做!!答:執達員的位階比錄事及庭務員高,而且每個法院或檢察署都有「事務分配」,更何況在法院內大家互相協助,又可結交好朋友,何樂而不為,所以幫幫忙應該沒關係。

4.錄事做不完的事請庭務員幫忙做!!那麼書記官做不完的事情會請誰幫他做呢??答:書記官做不完的事,機乎都自己加班完成,因為書記官的工作有不可替代性,很少會找人幫忙;而且機關不同、性質不同、幫忙之事亦有不同,找何人幫忙亦有不同。

5.有關錄事能否擔任或代理執達員業務乙案司法院所為之釋示:一、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條規定,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次依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規定,執達員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執行事務者,得由院長將執達員與錄事變更職位,互調服務。

二、據上,機關首長基於業務順利推展及事務分配之臨時需要,如囿於員額或現有人力等因素,得就機關內部人力調配事宜為適切之工作指派,就所指錄事代理執達員業務,尚與上開規定無違;惟就人事任用上,法院組織法第23、39、53條明訂,執達員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且此二類人員之應考資格、工作項目及職責程度均不相同,爰錄事除從事本職工作外另以臨時交辦事項指派擔任或代理執達員之業務,究屬權宜措施仍不宜視為常態,各機關應積極培育並遴用適任人選,或就現有人力配置及事務分配進行檢討,以員額裁改或職務調整方式為適切之配置。

參考資料 深陷其中的書記官
當然是比照錄事的薪水呀.因為你考的是五等的..是委任一職等的薪水..國家不可能給你四等(委任三職等)的薪水的..考上錄事的在做執達員的工作..只能說"幫忙"做的..缺還是掛錄事的缺..
書記官做不完的事情, 當然是錄事幫忙做囉~~因為書記官的助理就是錄事啦~~一切都是靠運氣!!
我們執行處的書記官先生常常八點才回家所以書記官的工作做不完沒有人會幫他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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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82608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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