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幾天才可領薪資???上班族理財 上班幾天才可領薪資??? 小弟我於101年4/11到一家餐廳任職至5/13離職,老闆跟我說明,給我一個月30000元不含全勤2000的薪資(月休4天)每月若無遲到早退可領32000元但是..因為餐廳正在重新裝潢的關係,4/11-4/30每天上班大約4-5小時而已,其中還包括沒事做所以不用去(大約有6-7天)後來5月1號開始老闆娘說我們5/14要開幕在這期間(5/1-5/14)算半薪,但是全勤照算!(所謂半薪指的是月薪換算成日薪再換算成時薪然後例如每小時100元他只給50元)(每日工作約5小時)!沒想到在開幕前1天(5/13)老闆說我因為領導無方且不合他的意思,所以可以回家了明天也不用去了,在家休息個幾天,等我們一切上軌道之後再回來上班,後來我回家想想,好像不太對(因為他不知道會不會再通知我去上班)所以我在當天就跑去跟老闆當面說我想我不會再來上班了,因為我不知道你何時才會叫我再上班,我當下想說餐廳還沒開幕所以沒在5/13當天要求要領薪水,後來我在6/10號去領(公司規定每月10號發薪水)他只給我一張2016的即期支票小弟想請教各位大大1.他給我這樣的薪資這樣合理嗎?2.公司有違反哪一條法令嗎?3.自始至終公司都沒幫我保任何保險(勞保 健保 勞退新制 都沒有)這樣是對的嗎?4.有觸犯哪一條法令嗎?5.我該去哪個單位反映呢?6.照理說 公司該給我多少薪資才算正確呢?以上麻煩各位大大幫忙告知一下 謝謝!!一個快沒飯吃的可憐蟲敬上(致贈20)
阿海 版大你好...因為你的問題涉及面很廣,要在回答區字數限制範圍內解釋清楚實為困難.....在此先解釋重要部分.一.老闆說我因為領導無方且不合他的意思,所以可以回家了明天也不用去了,在家休息個幾天,等我們一切上軌道之後再回來上班~~~~~已構成非自願離職,可向雇主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可申請失業給付用).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然而,雇主未替你加保就業保險,導致你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最少六個月),此部分可提出申訴向雇主請求償.就以薪資三萬元計算,投保薪資30300元*60%=18180元/月*6個月=109080元~~可申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但是~~~~你恐已失去權益,在最後面會有解釋.二.自始至終公司都沒幫我保任何保險(勞保 健保 勞退新制 都沒有)這樣是對的嗎?受僱於未滿5人之單位者,勞保得準用本條例自願加保。

是以,勞工如受僱於上開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到職當日亦應主動請求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勞工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勞保則有上述規定,但是健保,就業保險,勞退金提撥則不受員工人數多寡之限制,雇主都需依法替其所屬員工辦理加保及勞退金提撥手續.然而,勞健保未替你加保對雇主來說處以四倍罰款,但對你來說以無實際利益,不過,勞退金應主張雇主賠償......就以薪資三萬元計算,投保薪資30300元*6%=1818元/月(101年4/11到一家餐廳任職至5/13離職)三.4/11-4/30每天上班大約4-5小時而已,其中還包括沒事做所以不用去(大約有6-7天)...及後來5月1號開始老闆娘說我們5/14要開幕在這期間(5/1-5/14)算半薪,雇主如認有變更工資與工時之必要,應與勞工協商,雇主不可片面變更,如未徵得勞工同意單方或片面逕自更動較為不利之勞動條件,即屬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勞工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可依該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

4/11-4/30每天上班大約4-5小時而已,其中還包括沒事做所以不用去(大約有6-7天)...及後來5月1號開始老闆娘說我們5/14要開幕在這期間(5/1-5/14)算半薪,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當你碰上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及第三項(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你應速向雇主提出異議,若勞資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訴請工作地勞工局調解.....然而~~~你卻選擇自願離職......已導致你的權益恐以消失.最後~~照理說 公司該給我多少薪資才算正確呢?....已解釋過當4/11-4/30每天上班大約4-5小時而已,其中還包括沒事做所以不用去(大約有6-7天)...及後來5月1號開始老闆娘說我們5/14要開幕在這期間(5/1-5/14)算半薪之際~~~你就必須提出異議,或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你卻沒有提出異議則表示你已同意..然後你又選擇自願離職.當你看完以上解釋後,應可了解到此事件對你來說非常不利,不過這僅是個人淺見,個人無法代表勞工局或法官給予最後判論....建議你還是先向工作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調解..注意~~是調解...而不是協調.祝順心
存證信函~只屬於已達通知性質,實際上一點用處有沒有,雇主不會僅憑你的存證信函就會低頭..所以若要寄出存證信函其所浪費的時間~何不直接申請調解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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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61200572 上班族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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