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政府發放颱風假通知為什麼還要上班?上班族理財 今天政府發放颱風假通知為什麼還要上班? 政府已經發布不上班上課通知還有昨晚打電話來說他們公司是不放颱風假照常上班的...這樣不會違反任何條例嗎?勞基法?勞工權益?颱風天強颱的話也要上班?!

那要是遭受事故怎麼辦?勞工安全應該是第一的...請知道詳細條例的各位解答... 謝謝您們!


1)企業究竟在颱風過境時,應不應該放假?各地方政府在颱風過境時,會依行政院頒布的『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來公布是否停止上班,但是這是地方政府機關用行政命令,來要求所屬機關的員工是否停止上班,其法律效力嚴格說來,並不擴及民營企業。

不過在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二日勞委會的解釋函(台八O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六四號)中提到:「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以求明確;訂定時可參照行政院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之規定。

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要點及企業慣例,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

(二)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卻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礦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勞工如到工時,雇主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只是颱風過境時是否要員工繼續上班,民營企業一則無能力判定,二則在颱風過境的惡劣天氣下,若要求員工繼續上班,也有點不近人情;於是多數民營企業也就習慣比照政府機關,只要地方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民營企業也同樣停止上班;雖然沒有明訂在公司內部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大家也都約定俗成,不會對此有所爭論。

(2)颱風過境停止上班時,當日企業是否應該給薪?在勞基法所有條文中,並無提及有關颱風過境停止上班是否給薪的規定,不過在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勞委會的解釋函(台八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O號)中,可以讓企業作參考:「一、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應是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工資。

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就是屬於第三種情形--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員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工資;只不過多數企業都會給員工颱風假當日薪資,優於勞基法及解釋令的措施,員工高高興興,當然沒有問題。

(3)員工於停止上班的颱風天上班,是否要給加班費?在勞基法所有條文也沒提到停止上班的颱風天上班,除了當日工資應照發以外,是否還要加發加班費。

不過在民國七十六年有一個解釋函(台七六勞動字第三九二八號)提到:「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換句話說,員工於停止上班的颱風天來上班,公司自當給予當日薪資,所以該解釋令並無強迫公司應給予額外之加班費;只有在超出該日正常工時以後的工作時數,才必須依勞基法給予加班費。

以上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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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91801727 上班族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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